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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招聘公告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23年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公告

时间:11-16 浏览:134 红河州 高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根据本单位用人需求,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招聘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14名。

一、招聘岗位和条件

具体详见《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23年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和技能;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符合岗位规定的年龄要求,本科生年龄计算时间截至1993年11月及以后出生;

5.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其影响期或处分期限未满的;

2.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3.身体原因不符合聘用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时间:2023年11月23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

2023年11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

地点: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小新寨水库旁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正门口。

(二)报名资格审核

由招聘单位安排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招聘公告和岗位条件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对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时间:2023年11月23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2023年11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

2.地点: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小新寨水库旁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正门口。

3.资格审核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23年招聘编外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3)党员证明(由本人所在党组织报名当月开具的党员证明原件,并加盖党组织公章);

(4)白色或浅色底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3张;

(5)与报名资格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面试

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全部进入面试,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1.面试时间和地点

各招聘岗位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根据实际报名人数确定后将在“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官网”(网址:https://***)另行公告通知。

2.面试方式

财经课程教师(岗位代码LP1)采取实际操作、专业提问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语言表达能力、综合素质、岗位匹配度、专业技能等。

语文课程教师(岗位代码LP2)、职业规划课程教师(岗位代码LP03)、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师(岗位代码LP04)、口腔医学教师(岗位代码LP05)、口腔医学技术教师(岗位代码LP06)、护理学教师(岗位代码LP07)、医学美容教师(岗位代码LP08)、美育教师(岗位代码LP09)、基建管理人员(岗位代码LP10)采取专业提问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语言表达能力、综合素质、岗位匹配度、专业技能等。

3.面试成绩

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参与后续招聘程序;若出现面试成绩并列且影响下一招聘环节的,将进行加试,以加试后的面试成绩确定排名先后。

(四)体检

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面试的岗位其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结合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统一组织到县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体检须开展吸毒人员的排查检查,吸毒人员一经确认,不予聘用。对体检结论有疑义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天内申请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体检的,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面试成绩(面试的岗位须达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和聘用

1.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根据考察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进入试用期,拟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原则上寒暑假顺延试用期),根据学院《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编制外合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拟聘用人员需服从学院工作岗位安排,学院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薪酬待遇

月工资(含绩效)+工龄工资+五险+住房公积金;

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后,按劳动法购买五险;根据学院《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编制外合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工龄工资从签订合同日期开始计算,时间满一年后,次月开始计发工龄工资;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本公告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73-3057506

咨询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

咨询人: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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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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